黑评协〔2026〕3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加强会员资格管理的通知》(中评协办〔2026〕3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我省2026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且会籍仍在我会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方式
2026年年检继续采用在线办理方式进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年检业务。
三、报送时间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在2026年3月31日前通过系统完成年检材料申报工作,我会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6年4月底前对年检结果分批进行公告。
四、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是否符合执业会员条件;
2.是否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中评协及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与所在单位会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提供劳务合同;
2.所在单位会员为执业会员缴纳2025年全年至2026年申报当月的《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3.近一个月内开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4.2025年签字报告数量为0的执业会员需提供参与评估项目的相关说明。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通过系统自行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办理年检时应当通过系统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并核查本人签名及印鉴是否上传。
2.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建议,重点核查执业会员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跨所执业行为,应及时予以退回并通知其在年检材料申报前改正完毕。
3.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向我会直接提出年检申请。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根据《办法》规定,执业会员与所在单位会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所在单位会员应通过系统将其移除本机构,移除后执业会员将转入协会代管。
5.执业会员暂缓通过年检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不予通过年检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备案条件;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1.单位会员自查报告;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实际与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单位会员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通过系统进行办理。
2.机构管理员应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完成自查申报,下载编辑自查报告并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重点核查本机构持续满足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条件的情形,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但未进行备案、发生变更事项未进行备案等情形,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整改时限。办理过程中还应当认真核实、更新本单位基本信息,核实系统中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是否真实准确。
3.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或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应在办理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对应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在各专业领域的备案信息一致。
4.单位会员若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情形的,所属执业会员暂缓通过年检,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如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
六、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认真对自身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组织所属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实事求是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建议。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我会将视单位会员自查情况,在必要时开展专项核查或抽查工作。对年检期间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将按规定移交财政部门。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
(四)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协会代管的除外。年检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我会会员部联系。
联系人:张莎莎;联系电话:0451-53621801。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