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来源] 中评协 [作者] 省评协 [时间] 2020-03-10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分数是否存在错登、错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客观题科目原则上不查分。

第五条 成绩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六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中评协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中评协网站考试平台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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