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普法宣传
[来源] 省评协 [作者] 省评协 [时间] 2023-0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资产评估法立法的背景

    上世纪80年代,评估行业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随着土地有偿转让、房屋买卖、矿产资源开发等产权交易种类的扩大,在不同领域里针对特定资产的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至今已经形成了包括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五个部门管理。

    在我国,会计领域、律师领域都有了全国性的统一法律规定,而与之鼎足而立的资产评估领域,一直都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予以规范。资产评估立法自2005年12月正式启动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广泛听取民意,数易其稿,集结各方智慧形成了《资产评估法》。

 

    二、资产评估法出台的意义

    1.资产评估法的实施,适应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2.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奠定了资产评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法定地位。

    3.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形成了以资产评估法为统领,由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共同组成的全面、系统、完整的资产评估法律框架体系。

    4.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对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完善资本市场、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等重大改革形成重要专业支撑。

    5.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充分发挥资产评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屏障作用。

 

    三、资产评估法出台的过程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是经过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调研考察国外有关国家的评估管理状况、评估立法经验,多次专门召开评估立法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对资产评估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各类评估专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政策差异,分析企业价值评估、不动产评估、矿业权评估、珠宝评估、旧机动车评估和保险公估等各专业评估的共性和个性特点,及时捕捉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及社会各方呼唤资产评估法的心声,乘势而上,克服阻力和困难,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反映民主立法的原则,也为打破评估市场分割和地区垄断,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打下良好基础。

    ►1991年11月16日

    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针对评估而专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但该法规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规范,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于评估立法的要求。

    ►2005年12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考虑了包括评估行业在内的多方市场主体的诉求,把资产评估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立法计划,并决定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法立法,资产评估法进入立法进程,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2006年6月8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资产评估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会议,成立资产评估法的起草机构,包括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来自相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评估行业协会、各类评估机构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

    ►2008年

    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推动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资产评估法继续列入立法规划。

    ►2012年2月

    将资产评估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013年8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资产评估法进行了二次审议。

    ►2015年8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资产评估法进行了三次审议。

    ►2016年6月27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资产评估法草案四审稿。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资产评估法。

 

    四、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资产评估的范围

    明确资产评估是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估。

    2.关于法定评估的条件

    明确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3.关于评估专业人员资格

    明确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具有专科以上学历通过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的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4.关于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

    明确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同时还明确评估机构须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5.关于评估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权利方面,明确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以及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在义务方面,明确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还明确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评估报告。

    6.关于执业风险防范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7.关于管理体制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资产评估法的制度创新

    1.赋予了评估准则以法律效力

    资产评估法中共有七款提到评估准则,“准则”一词在资产评估法中出现了九次,强调了资产评估的专业特性和评估准则的重要性,赋予了评估准则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纠纷调处、司法仲裁的有力法律依据。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时,如果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了评估准则并履行了应当执行的评估程序,由于评估准则的争议而产生问题,可以依法免责。这是评估立法中的一大创举,彻底改变了我国评估行业自诞生以来评估准则缺乏法律地位的情形。

    2.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法定评估业务评估师签名制度

    资产评估法与时俱进地确立了法定评估业务评估师签名制度,这样规定,既继承了现行评估行业中有关评估报告评估师签名制度和有益经验,稳定了评估师人心和评估市场,体现了评估师的法律许可地位,同时还增强了评估报告签名的灵活性,为拓展评估市场、吸引更多人才从事评估行业提供方便之门。

    3.确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资产评估法确立了评估机构备案制度,降低了设立门槛,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最大限度激发资产评估市场的微观活力;同时,倡导建立评估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以更加高效、透明、规范地维护评估市场秩序。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是对现行评估管理体制进行的重大突破,也是立法者的改革勇气和创新精神的体现。

    4.兼顾权利义务的评估业务委托人监管制度

    资产评估法首次对资产评估委托人进行了规范,既明确了评估业务委托人的权利,又强调了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与职责。以往,对于评估业务委托人的违规和不当行为,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处于想处罚又无处罚依据或管辖权限的状态。资产评估法赋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监管和处罚的职责,弥补了长期以来评估行业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缺失,这是整个评估行业规范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参考文献】

    1.《落实资产评估法开创评估行业法治新局面》张国春

    2.《贯彻资产评估法 完善资产评估准则》 张国春

    3.《资产评估法立法过程与制度创新》俞明轩

 

 

普法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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